2008年10月11日星期六

功利主义

   一直以来我对“功利主义”的理解或多或少地与“利己主义”划上了约等号,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学,并且以为在这追求的过程中行为动机和手段都并不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前不久看罢穆勒的《功利主义》一书,基本了解穆勒对功利主义所作的阐述后,才发现,不论我是否认同或信服穆勒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定义和阐述,至少我是理解错了功利主义。 
   
   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Epicurus)提出“快乐主义伦理学”,到功利论创始人,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的更具条理性的“最大幸福原理”,至我所读到的这本由穆勒所著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伦理学被不断完善,并且在穆勒笔下成为了看着接近完美的伦理学说。 
   归纳书中第二章“功利主义的含义”中穆勒对于功利主义的定义,功利主义即为“达到最大善”,即得到最大的(或尽可能大的)幸福,又或者,“达到最大恶”,即减缓或预防最大的(或尽可能大的)痛苦和不幸。这样的初步定义是非常make sense的,作为理性人规避痛苦追求幸福是毫无疑问的,但接下来穆勒对于功利主义的更深一层含义则是如下:“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由此便产生了我阅读本书的第一个与我以往认识不同的疑问,就是功利主义中对幸福的最大是强调个人,抑或最大多数?当然,假若每个人都强调的是个人幸福的最大化,如此一来必将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但是,在行为者作出自身行为选择的时候,是要站在最大化行为者幸福的角度,还是最大化最大多数人(即当他人幸福比自身幸福更容易达到时)幸福的角度。 
   而穆勒写道,“一个人的高尚使他人感到更为幸福,使广泛意义上的世界成为巨大的受益者……功利主义唯有普遍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方能实现其最终目标,哪怕每个个体只能通过他人的高尚而受益,哪怕自身的幸福在泽被众人的过程中受到眼中的削弱。”如此一来,穆勒对功利主义的定义则是站在最大多数人的角度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人类发展的内在要求绝不是让人成为自私自利之徒,而是在于某种更高的追求,即充分体现人何以为人的实质。”“每一个富有智慧并且欣然投身于这一斗争事业中的人,无论他所起的作用多么微不足道,他也必将从斗争本身获得一种崇高的享受,这种快乐是任何自私自利的纵欲行为换不来的。” 
   读到穆勒对功利主义所作的上述阐述时,我很突然地往“集体主义”身上靠了靠。在书中,功利主义被说明是具有无私性质的,并且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为了实现这种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社会应从法律,教育等方面着手,由此使得在社会教育下培养一种“无私”的社会氛围。“一个人不可能产生只顾自我的幸福观,每个人都养成一种习惯性行为动机去直接促进普遍的善。” 
   读了大段大段穆勒关于功利主义的标准以及精神内涵的阐述,想必会觉得功利主义看上去并不如同现实中“功利”,穆勒为功利主义安上了一顶华美的冠冕堂皇的被极大美化的帽子。“功利主义是无私的”,倘若认为这是功利主义的实质,好像又错了。 
   正当我感觉功利主义比想象中“高贵”的时候,穆勒写道,“功利主义的理想境界:人如何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 
   这句对功利主义理想境界的描述最应该注意的是两句话的顺序,是人如何待你,你才如何待人,而非你如何待人,人如何待你。这一逻辑的先后顺序表明功利主义所谓的“理想境界”依然是以待己为更高。事实上,当很多伦理学学说主张“以德报德,以德报怨”这种做法的时候,功利主义学说一直认为根据“应得”信条“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才是符合人类本性的。 
   而再进一步说,穆勒写道:“公共施恩者的情况是少数(极少此类情况才被要求考虑公共功利),其他场合人们只需关注私人功利即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足矣,唯独那些自身行为的影响已波及整个社会的人士才有必要习惯性地考虑行为目的的广泛性。” 
   所以,当我以为功利主义是如此大条道理地明着无私,原来它实则上也是允许有“例外”的。这不仅仅是出于“人性的弱点”而选择眼前的利好,而是你本来就应该选择眼前的利好,因为虽然功利主义的理想追求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但这毕竟是“极少类”的“少数”,因此尽管暗着自私,关注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好了。但就这样用“人性的弱点”来解释最终行为者选择了少数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似乎有点不符合功利主义标榜自身固有的无私性质,因此,穆勒用“人类活动具有复杂性”作为对此的解释。 
   
   当然功利主义不会如此赤裸裸地说自己理解这种少数,因此兜来兜去,就像我们小学生写作文总要隔几句写写关键词或重写题目一次,穆勒又开始写功利主义的无私性质,以及对他人利益的重视。在本书第三张“功利主义的终极约束力”中,穆勒指出“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并且,“当一个人长大成人后,完全无视他人利益是绝不可能的。至少他们必须禁止自己做出各种恶劣的伤害行为,同时尽量避免受到这样的伤害(哪怕只是为了保护自己)。个体开始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的关注似乎成了一种本能。” 
   
   来到本书第四章“功利原理的证明”,我多少有点感想的是牵扯到对于现今大多数人并不能直接归类为真正的幸福有关的事物,比如金钱。我们当然知道没钱万万不能,金钱很重要,但是金钱是否能够归类为幸福的一种恐怕是没什么人能轻易下定论的。而穆勒在此则指出,“幸福的成分多种多样,每一种本身都值得渴望,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整体时才值得渴望。美德并不是唯一这样的事物:即最初只是一种手段,假如不用来获取别的东西就变得无关紧要,然而通过与获取之物发生关系,最终它本身也得到人们的强烈渴望。” 
   美德是被公认为可属于幸福的一种的,而穆勒则指出,金钱的本质虽是不为人们所渴望,不属于幸福的,“人们并没有对它产生原始的渴望或动机,它纯粹是有益于让人得到快乐,驱除痛苦。”但金钱渐渐成为了获得幸福的手段,也即手段成了目的的一部分,成了追求更重要的东西的一部分。于是,手段渐渐也变成了目的的一种,即金钱由追求幸福的一种也可能变成了幸福的一种。“无论何种事物被作为实现某种更高目的(最终为幸福)的手段而受渴望,都是因为它本身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而受渴望。” 
   于是我又有疑问了,既然功利主义定义自己的幸福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那么在此认为金钱属于幸福,难道个人追求金钱也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难道这个世界上人人都是巴菲特? 
  自然,穆勒接下来又回答了我的疑问。 
  “功利主义标准对其他后天获得的渴望尽管也予以认可和赞成,但要求它们保持在一定限度范围内以免破坏而不是促进普遍幸福;而对美德的热爱则被视为促进普遍幸福最重要的因素,要求个体尽一切可能的力量提高在这方面的修养。” 
   至此,我完全明白了,功利主义对于幸福的定义是flexib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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